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726民初661号
原告A,女,生于1990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生于1989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