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巴州民初字第2529号 原告C,男,生于1978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生于1982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A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