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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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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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依法对受伤员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而可认定工伤!

发布者:马建强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1日|分类:工伤赔偿 |54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 0102 民初 893 号

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强,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男。

第三人:赵某某。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强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敏、赵某某、被告李某某、第三人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农村户口,并未办2 理退休手续亦未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告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进入被告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工地进行工作,工作岗位为小工。2023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7 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场地深坑工作时遭遇塌方,塌方体将原告深埋,后被 现场同事紧急救出,且紧急将原告送至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 院湘江院区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髋臼骨折、左股骨 大粗隆骨折、左髋关节前上脱位、双侧耻骨支骨折、双膝关节损 伤、双下肢挤压伤、腰背部挫伤、右膝外侧半月板损伤、左髋关 节游离体、左侧股骨头坏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 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10 号)、《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 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2012】行他字第 13 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原告受伤情况符合上述情形,故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工伤责任。原告依法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但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以受理。第三人赵某某对查明案件事实,明确主体责任具有重大影响,故应共同出庭查明本案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 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1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 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2012】行他字第 1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一、原告胡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起诉答辩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资格。用工主体责任 是对劳动关系的补充规定,其应仅适用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 者,而原告 2023 年 1 月 28 日即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起诉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资格。二、原告系李某某找来的工人,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并不知道李某某承揽工程都找了哪些工人,事发前根本不知道有原告这个人,更不对原告进行管理,从没有为原告记录考勤或发放工资和承担社保,因此,原告受伤后应当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雇佣其工作的雇主,而不应该找答辩人承担责任。三、答辩人在工地塌方事故后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为了先救人而先行垫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用,并不能视为认可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认可答辩人应当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能因此倒推出答辩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原告起诉答辩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不适格,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和被告,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第三人委托我找人干活,我又让别人帮我找人给第三人干活,不是我雇佣的原告,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赵某某述称,同某某公司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 年 7 月 28 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店上及西庄屯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通告》,我局依石家庄地某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某某公司)关于店上及西庄屯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的报建申请,正在审查设计方案。该项目位于石黄高速以东、天桂北街以西、东垣东路南北两侧,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本次仅对公共配套位置调整进行方案公示,总图其余内容均与 2022 年 7 月 20 日公示方案一致,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详见公示总平面图。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地某某公司(发包人)与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后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工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承包形式:劳务分包施工。 2023 年 8 月 31 日,原告在上述施工场地施工过程中遭遇塌方 受伤,被送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进行救治,入院诊断:左髋臼骨折,被告某某公司员工即第三人赵某某为原 告垫付部分医疗费。二被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称,其是被告某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代表公司把一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李某某,原告是被告李某某找的人来干一部分劳务。被告李某某称:没有分包,我与第三人认识,不认识某某公司,当时第三人说将活给我,我就找了几个人给工资,但是不包括原告,找的人有的干了几天活就走了,出事后,剩下的人干了几天活也走了,现在没有人在那干活,原告是在工地上干活,但是原告是如何去的我不知道,后来我才知道是郭远忠找的原告去干活,郭远忠与我没有关系,只是他说他要去我那干活,我同意了,出事后,郭远忠说他也不认识原告,他找的小潘,小潘去劳务市场找的原告。某某公司称,其是劳务分包的部分,总发包人是石家庄地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包是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我方从某某公司分包的劳务,我方是供电外网项目的部分分包,具体情况是项目经理 第三人把部分劳务分包给被二,第三人是我司员工。 2024 年 9 月 6 日,胡某某作为申请人,以某某公司、赵某某为被申请人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委于同日向胡某某作出(2024)长劳裁字第 1194 号《不予 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你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本委决定 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不在受案范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上述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其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本案中,某某公司自总包方某某公司处分包案涉项目的劳务,后通过其员工赵某某将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李某某,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受伤,虽然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对被告关于原告 2023 年 1 月 28 日即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起诉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资格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胡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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