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翟*广,男,汉族,1963年2月9日生,住河北省南宫市**办事处西王村**号,身份证:1322011963*******。
委托代理人:马建强 ,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号世纪公馆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 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
原告为农村户口,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原告于2023年3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为石家庄市北二环和西二环道路维修。2024年3月8日上午10时30分许,原告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泰华街交口高架上进行工作时遭遇车祸(驾驶人:张**、冀AKR**,小型客车)造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颅脑外伤、额部皮肤裂伤、左侧第3肋骨骨折、左侧第2肋、第4-7肋骨不完全骨折。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区交警大队冀13010512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受伤后多次与被告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被告均予以拒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2012】行他字第13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原告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原告受伤情况符合九级工伤标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经过原告代理律师、人民法院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最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共计赔付原告工伤赔偿150000元,上述赔偿现已全部赔付到位。
律师归纳: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农村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进城务工,此类人员大多因生机在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等场地从事体力劳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往往以超龄人员不享受工伤待遇为由拒绝赔付。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