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违法转包分包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亦可享受工伤赔偿

发布者:马建强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4日|分类:工伤赔偿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1民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北庸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强,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第三人:赵某某,

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第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5)冀01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5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赵某某,被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强,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第三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胡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起诉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资格。用工主体责任是对劳动关系的补充规定,其应仅适用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而被上诉人胡某某 2023 年1月28日即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起诉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资格。因此,即便被上诉人2023年8月29日到涉案项目提供劳务,也只能与雇佣者形成劳务用工关系,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也当然不具备起诉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资格。而且上诉人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故被上诉人主张赔偿应当依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向实际雇主要求赔偿,而不应该判决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超龄农民工是否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进行工伤认定,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人社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 10 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2012】行他字第 13 号)。这两个答复意见和复函均是行政案件审理的依据。但本案是民事诉讼,不应直接在判决书中适用并表述为“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明显是司法干预了行政职权。且上诉人以超龄农民工身份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直接就能认定,根本无需仲裁、诉讼程序去确认是否应由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适用行政审判的答复和复函审理民事案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司法职权,干预行政职权,应依法纠正。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审理,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胡某某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答辩人于2023年8月29日进入被答辩人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工地进行工作,工作岗位为小工。2023年8月31日下午17点左右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场地深坑工作时遭遇塌方,塌方体将答辩人深埋,后被现场同事紧急救出,且紧急将答辩人送至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湘江院区救治。2023年12月19日石家庄某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凯舟电力工程有限 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答辩人(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一审中被答辩人承认其从某某公司分包劳务,后其项目经理赵某某(原审第三人)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原审被告二李某某。同样,一审中被答辩人项目经理赵某某(原审第三人)亦承认其代表公司将一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审被告二李某某,而原审被告李某某亦承认其从被答辩人项目经理赵某某处分包劳务。原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答辩人在案 涉工程处受伤均没有异议,且被告二李某某当庭亦承认其不具备施工资质。故原审已经查明,即可认定被答辩人将其分包劳务部分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 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四款(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 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 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 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 13 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自某某公司分包案涉项目劳务后,通过其员工赵某某(原审第三人)将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原审被告二李某某,答辩人在该项目工地受伤,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某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答辩人为农村户口,系进城务工农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对答辩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5)冀01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应对答辩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从事故发生至今已经长达两年六个月之久,答辩人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甚至没有得 到任何一句赔礼道歉。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某某辩称,被告胡某某跟原告我都不认识。这就是赵某某的工程,但是干活我找的是郭某某,郭某某又找的别人,别人又找了原告。

赵某某辩称,同某某公司意见。

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 年7月28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店上及西庄屯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建设项目 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通告》,我局依石家庄地珉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珉公司)关于店上及西庄屯城中村改造项目三期的报建中请,正在审查设计方案。该项目位于石黄高速以东、天桂北街以西、东垣东路南北两侧,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本次仅对公共配套位置调整进行方案公示,总图其余内容均与2022年7月20日公示方案一致,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详见公示总平面图。

2023年12月19 日,地珉公司(发包人)与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工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承包形式:劳务分包施工。

2023年8月31日,原告在上述施工场地施工过程中遭遇塌方受伤,被送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进行救治,入院诊断:左髋臼骨折,被告某某公司员工即第三人赵某某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

二被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称,其是被告某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代表公司把一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李某某,原告是被告李某某找的人来干部分劳务。被告李某某称:没有分包,我与第三人认识,不认识某某公司,当时第三人说将活给我,我就找了几个人给工资,但是不包括原告,找的人有的干了几天活就走了,出事后,剩下的人干了几天活也走了,现在没有人在那干活,原告是在工地上干活,但是原告是如何去的我不知道,后来我才知道是郭远忠找的原告去干活,郭某某与我没有关系,只是他说他要去我那干活,我同意了,出事后,郭某某说他也不认识原告,他找的小潘,小潘去劳务市场找的原告。某某公司称,其是劳务分包的部分,发包人是石家庄某某建设工程有责任公司,总包是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我方从某某公司分包的劳务,我方是供电外网项目的部分分包,具体情况是项目经理第三人把部分劳务分包给被二,第三人是我司员工。

2024年9月6日,胡某某作为申请人,以某某公司、赵某某为被申请人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委于同日向胡某某作出(2024)长劳裁字第 1194 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你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 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不在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 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上述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其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本案中,某某公司自总包方某某公司处分包案涉项目的劳务,后通过其员工赵某某将案涉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李某某,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受伤,虽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 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某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对被告关于原告 2023 年1月28日即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起诉用工主体责任的主体资格的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 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河北某某建筑劳务 分包有限公司对胡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递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其他事实,经查同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对胡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据一审查明及当事人陈述,某某公司系案涉供电外网项目劳务分包人,某某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李某某,胡某某系经李某某招募的工人介绍至案涉项目提供劳动。现某某公司主张胡某某已达法定退休 年龄故不具备起诉用工主体责任的资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对申请用工主体责任的劳动者年龄进行限制, 故某某公司以胡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于法无据。因此,一审判决由某某公司对胡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河北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书 记 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