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杜**
被告一:李**(原“九**”公司股东、清算组负责人)
被告二:彭**(原“九**”公司清算组成员)
被告三:赵**(原“九**”公司清算组成员)
被告一为河北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600万元,实缴出资250万元,尚余350万元),河北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进行注销,被告一为清算组负责人、被告二、被告三同为清算组成员。
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到河北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包之石家庄市鹿泉区全民健身中心暨高等级人防工程处工作,工作内容为管道安装。2022年8月13日15时左右,原告在工作时由于管道脱落导致原告被管道砸伤,造成原告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肺挫伤、左下肢挫伤。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冀伤险认决字【2023】010803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经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石劳鉴2024年01080006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5.5个月。因河北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给予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故其应当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向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于2024年6月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告维权期间,河北九**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未通知原告之情形下于2024年6月11日进行注销。被告一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清算组成员,明知原告与公司债权产生于注销前,却未履行通知义务,且被告一作为公司股东并未对认缴出资进行实缴到位,三被告应当对公司注销前对原告之债务共同承担赔付责任。故原告诉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赔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4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2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137元、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用:600元、检查费用:1046元,共计149857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在法院立案后经原告代理人、主审法官和三被告充分沟通且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一次性支付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律师提示:工伤案件维权时间久、程序多,若公司在劳动者维权途中进行注销且并未依法通知劳动者,劳动者作为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向未实缴股东追偿。
马建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