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处,申请人在之期间努力工作,为被申请人创造出非常优秀的业绩。但2023年9月被申请人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无过错情形下,直接对申请人进行辞退。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无果,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后经仲裁委庭审依法查明,被申请人某公司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之情形下,对申请人进行辞退,构成违法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裁定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99920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