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建强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杜**
职工姓名:杜**
性别:男
年龄:59
身份证号码:132***********24417X
用人单位: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工人
事故时间:2022年08月13日15时00分
事故地点:石家庄市鹿泉区全民健身中心暨高等级人防工程
诊断时间:2022年08月13日
受伤害部位:身体多处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3日15时00分在工作时,被掉落的管道砸伤,现申请工伤认定。
2023年10月13日受理杜**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2年8月13日15时左右, 杜**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全民健身中心暨高等级人防工程工作时,被掉落的管道砸伤。诊断结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左侧液气胸3.肺挫伤4.左下肢挫伤。
杜**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受伤职工杜**因属他人介绍入场跟随包工头工作,并未与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均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而且上述单位均拒绝予以赔偿。受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通常情形下认定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以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不仅增加受伤职工负担,而且很有可能因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而无法维权。代理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经多方调查取证、核实证据、阅卷等发现,受伤职工系跟随个人包工头工作,而个人包工头系没有施工资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代理律师依据上述规定及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求认定涉案用工单位直接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经律师于法院庭审中查明,申请人跟随工作之包工头并没有任何施工资质,法院直接裁定涉案用工单位直接承担本案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归纳:
生活中存在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存在众多跟随包工头工作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在此情形下发生工伤后,受伤职工可直接跨过劳动关系认定,直接诉求认定用工主体责任,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