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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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法院判了

发布者:马建强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8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冀0191民初1969

原告:刘**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17515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万创园C5**号房屋,建筑面积74.5㎡,房屋总价款447000元,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1231日交房。协议签署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227000元,后原告得知其所购房屋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是工业用地。原告随后多次寻找被告要求退款,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双方于202177日签署协议书,约定20211230日前全部退款,但协议签署后被告至本案开庭时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退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署之协议,但被告仍然予以拖延,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向法院起诉予以维权。庭审中被告对202177日由其员工签署之协议书内容不予认可,因原被告双方于202177日签署之协议书仅仅约定退款时间,并未约定若被告未按期退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对违约金之诉求亦不予以认可。在本案中庭审中原告律师依据双方签署之房屋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之违约责任,即“若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期限交付房屋,按日向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主张被告应依据上述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退款之违约金。经过法院庭审查明,法院对原告律师主张之违约金依据予以采信且认定被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之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项并按照原告主张之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析:

广大购房者在购置商品房时已经要了解所要购买之房屋属性是否属于商品房,并要求了解清楚该商品房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自己无法查询知晓,可以在签署购房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出示。购房合同中一定要明确预定具体的交房日期及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之日期交付房屋,一定要了解清楚具体原因,若开发商面临资金链断裂、楼盘涉诉或查封等原因,广大购房者一定要及时起诉维权,以便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2010年进入河北和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主要担任合同及企业法律风险控制。2011年十月进入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96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