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认定工伤决定书
冀伤险认决字[2021]04170592号
申请人:何**
职工姓名:何**
身份证号码:5110********** 用人单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业
工作岗位:木工
事故时间:2020年06月21日
事故地点:复兴区邯钢百二生活区 b 标段9号楼负一层
诊断时间:2020年07月06日
受伤害部位:左踝部
性别:男 年龄:34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上述时间地点,该职工在邯郸市复兴区邯钢百二生活区 b 标段9号楼负一层拆模板过程中被钢管砸伤致左脚踝受伤。诊断结论:1、左外踩粉碎性骨折;2、左外踝皮肤挫裂伤。
2021年06月17日受理何勇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0年06月21日17时许,何***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邯郸市复兴区邯钢百二生活区 b 标段9号楼负一层拆模板过程中被钢管砸伤。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该案中,受伤职工何某某并未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无工作服,无打卡记录,无工资流水等,但单位系建筑企业,申请人代理律师及时了解到建筑企业为其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团体险并附有单位员工花名册,经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终将该关键证据予以调取,最终得以确认申请人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得以认定工伤,得以维权。
马建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