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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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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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存伟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1日 6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告于201311月至20146月期间受被告雇佣,在被告处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200元。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未能按时给付原告工资,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22000元,并于20141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款事实。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某 辩称,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并出具欠条的事实存在。被告向原告承诺的是从20155月以后开始偿还欠款,现在被告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

201311月至20146月,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电焊工作。20141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工资22000元。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欠款。

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欠款事实均无异议,对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称出具欠条时双方约定于20155月以后开始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姚某某 支付所欠劳务费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某某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存伟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几年来,对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0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