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存伟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梁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因病去世,其夫沈某丁于1999年去世,二人共育有两女,即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被继承人梁某某遗留有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套。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多次要求分割房产,均遭到被告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梁某某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本案诉争房屋系被告父母亲平房拆迁安置所购,购房款系被告实际出资,办房本时写成其母亲名字,是因拆迁安置房屋只能以原房主的名义购买。被告父母生前留有遗嘱,该诉争房屋由被告继承,并且有邻居作证,被继承人梁某某在世时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尽到了赡养义务。
经审理查明:
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系姐妹关系,二人母亲梁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去世,遗留有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套。2008年2月1日,梁某某立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梁某某去世后诉争房屋归沈某乙所有,其他人无权继承。并由三个邻居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作证。
另查明,沈某丙是沈某丁的侄儿,从14岁至结婚前曾在沈某丁、梁某某家中居住。现沈某丙认为本案与其无关,表示不参与本案,自愿放弃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他人继承。被继承人梁某某所立遗嘱有效,对其遗产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处分,故被继承人所有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套应由被告沈某乙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沈某甲的诉讼请求;
二、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由被告沈某乙继承,归被告沈某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沈某甲已预交4400元,被告沈某乙已预交290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