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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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白某某、王某某、白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发布者:张存伟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1日 7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白某某201236日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被告白某某将苏**农场南北厂土地及土地上选厂转让给原告,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原告于20138月派人接管了苏**农场南北厂土地及土地上选厂。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的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苏**农场南北厂土地上选厂(含厂房、各种设备、水电、地磅200T、办公室及所有建筑物)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转让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苏**农场的南北选矿厂(270亩土地及地上的厂房、设备等)以2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本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土地承包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白某某将其承包的用于开设南北选厂的苏**农场的27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并经发包人苏**农场同意。转包土地的事实可以佐证,被告白某某将土地上的选厂转让给原告,转让协议中所描述的交易事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借据一份,用以证明201236日,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265日,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每天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约为2分利)计算,截止到201565日,共产生借款利息100.80万元,本息合计240.80万元。被告白某某欠原告借款本息240.80万元,已经超过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选厂转让价款210万元,现原告主张债务抵销,应当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支付选厂转让款的义务。

4、村民出具的证明七份,用以证明苏**农场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原、被告已经实际履行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容置疑。

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刘某某、韩某某出庭作证,本院予以准许。证人刘某某、韩某某当庭陈述,20138月,原告雇佣其二人看管本案争议的选厂。对原告申请的证人证言经质证,原告均认可,无异议。三被告对刘某某的证言认可证人收到被告的23万元用于抵顶原告的借款,其他的不认可;对韩某某的证言认可证人陈述过磅单上经手人的签名是其本人书写,其他的不认可。本院经审核,上述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认证。

经审理查明:

201236日,被告白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借款14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同日,被告白某某、白、王某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将苏**农场南北厂土地约270亩及土地上的选厂(含厂房、设备、水电、地磅200T、办公室及所有建筑物)以21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苏**农场南北厂土地上选厂(含厂房、各种设备、水电、地磅200T、办公室及所有建筑物)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王某某、白某甲、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813日以(2013)乌前执字第72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白某某位于巴彦淖尔市苏**农场选厂土地约270亩及厂房设备。后郑某某201410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119日依法作出(2014)乌前执异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郑某某的异议,且该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316日,被告白某某、王某某以公证文书形式将本案争议标的抵偿了欠白某某、白某某的债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白、王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实际上是为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所作的担保,且《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2100000元也未实际履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存伟律师,法学本科学历,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几年来,对房地产及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包头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220********0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