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存伟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7日 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蒙某某诉称,原告在广州经营一家淘宝网店专卖内衣,店里货物一直是从一名与被告同名同姓的张某甲处进货,2015年7月8日,双方约定用原告支付宝账户向案外人张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转账35649.00元的货物款,由于支付宝转账不同于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具有快捷、简单、迅速的特点,转账时只需对方淘宝号姓名正确,钱款便可轻松打到对方账户中,于是原告在核实被告姓名与案外人张某甲一致后,便将35649.00元原本应该打给案外人张某甲的货款钱,打到了与原告素不相识的被告账户名下,原告知道货款打错后,便第一时间向阿里巴巴支付宝公司申请公开被告支付宝账户信息,支付宝公司在经过内部程序审核后回复了原告,并告知原告被告的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后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35649.00元,但被告一直无理拒绝。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564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蒙某某经营一淘宝网店,向案外人张某甲(身份证号码422129198010291716)处进货,双方约定于2015年7月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案外人张某甲支付货款,由于原告的操作失误,将原本打给案外人张某甲的货款35649.00元,打给了与案外人张某甲同名同姓的被告张某甲(身份证号码152527197807192415)的账户。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订货单八份及快递单号三份、内蒙古包头市天信公证处公证书原件一份及支付宝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案外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边墙沟村委会证明材料、村主任证言为证,经当庭举证、质证、均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被告素不相识,之间亦无权利义务,由于原告的操作失误,误将现金35649.00元通过支付宝打到案外人张某甲的账户里,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不当得利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蒙某某人民币35649.00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不当得利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00元(原告蒙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张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