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存伟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4日 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4日婚生一女马某某某。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偶有口角,但并未影响到家庭生活。日子长了以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以致家庭没有一丝和谐。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原告已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杜某某辩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没有大的矛盾,我还想维系我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生一女马某某某,2012年10月4日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马某某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此未举证证明。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应予以珍惜,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婚姻关系应能维持。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马某某已预交,由原告马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