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签发人: ××××年××月××日 核稿人: ××××年××月××日 主送: 拟搞人: 年月日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282民初322号 原告:阳善X,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2730, 委托代理人:A,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0019,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公司,住所地:南雄市,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A, 原告A诉被告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7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损失项目 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 1、医疗费 17274.3元(南雄市XX医院2980.7元、赣州市XX医院14293.67元) 2、后续拆除内固定费用 10000元, 3、护理费 17500元,100元/天175天=17500元 4、伙食补助费 3100元,100元/天×31天=3100元 5、误工费 28224元(161.28元/天×175天=28224元) 6、伤残鉴定费 2000元. 7、残疾赔偿金 120771.6元(30192.9元/年×20年×20%=120771.6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赔, 8、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 原告诉赔金额 12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赔,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A诉被告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公安交警责任认定原告A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A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肇事车辆粤F×××××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 原告A与被告B已达成赔偿协议:“一、甲方(B)一次支付乙方(A)医疗等费用(不含保险理赔)叁万叁仟元整(33000),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二、乙方自行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粤F×××××普通二轮摩托车保险理赔,该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超出和不足部分甲方不承担,但甲方要协助理赔,三、甲乙双方一次性(除保险理赔处)了结此案”,该协议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其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木工制作工作,应当XX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根据广东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192.9元计,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30192.9元/年×20年×20%=120771.6元, 原告现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因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残疾赔偿金超过11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的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赔偿原告阳善X1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A负担1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公司负担2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B 附:执行标的款帐户名称:南雄市人民法院 帐号:65×××42(汇款时务必注明案号) 开户行:中国银行韶关南雄支行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三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年 (优于54.39%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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