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伟路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1日 13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明xx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路,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X辉,广东晋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义
上诉人上海明xx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X义、原审被告林X凯、广东省X监狱(以下简称X监狱)、原审第三人广州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广州C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X市D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X监狱将“X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普通监舍A-F栋、劳动改造用房A-B、伙房辅助用房、高度戒备监舍组团A-B栋,共11栋)”工程发包给A公司,X监狱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其后,A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别发包给B公司、C公司、D公司。而何X义在案涉工程中进行钢筋的制作与施工,与何X义建立合同关系的却是林X凯,至于与林X凯建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另外,案涉工程已完工并交付多年,作为发包方的X监狱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的金额,一审法院也没有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X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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