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老周于 2015 年 6 月经人介绍,到本市一家家具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老周缴纳五险一金。双方口头约定包吃包住,月薪初始 3000 元,工资逐年增长,2023 年达 4800 元 / 月,工资多为年底结清,也可从代收货款中抵扣。老周的工作内容除拉货外,还包括装卸货、代收付货款、车辆保养年审等。
2023 年 9 月,老周在公司装货时从货车上跌落受伤,造成双侧根骨骨折,公司垫付了首次住院及复查的医疗费用。2025 年 5 月老周住院拆除骨折内固定装置,自行支付医疗费 11201.6 元,后续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调解未果。老周于 2025 年 7 月达到退休年龄,因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退休待遇,遂主张确认与家具公司的劳动关系。
家具公司辩称,老周并非公司员工,是公司监事个人雇佣的临时司机,按送货量结算劳务费,工作时间自由、无考勤管理,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老周受伤后未及时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2025 年 8 月 20 日,老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 2015 年 6 月 15 日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与该家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材料不齐或逾期未受理为由,未支持其仲裁请求。
随后老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老周提交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公司向其发放工资、安排工作任务,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聊天记录显示,公司相关人员曾多次向老周转账并备注 “工资”,也有日常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
家具公司在庭审中否认上述主张,称转账为监事个人支付的劳务费,并非公司发放工资;老周工作无固定时间、无考勤,公司仅为其提供临时食宿,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福利;老周的送货工作是公司辅助性业务,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替代,并非公司核心业务。
法院审理期间,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核查,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经济依附关系,以及工资发放、工作管理等关键事实。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判断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主体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核心要件。
本案中,老周与家具公司虽均为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但双方未书面约定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保等劳动关系核心条款;老周提交的工资转账记录不连续、金额不固定,其主张的货款抵扣工资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且老周工作期间无考勤打卡、无入职手续,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及经济依附关系。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老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老周自行承担。法院同时释明,老周可就受伤事宜,按照双方形成的劳务或雇佣关系另寻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