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秀莲(化名)于 2024 年 3 月与康某物业公司(化名)签订保洁员劳务合同,约定由其从事乡村保洁清运工作,合同期限至 2025 年 1 月,试用期满月工资 4000 元。2024 年 3 月 12 日,王秀莲打卡上班后,在提垃圾桶时因垃圾桶绳子突然断裂失去平衡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 11、腰 1 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多处伤情,住院治疗 17 天并接受手术。
事后王秀莲就赔偿事宜与康某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王秀莲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该伤残由外伤和自身疾病共同作用导致,损伤参与度 50%;同时鉴定误工期 180 天、护理期 90 天、营养期 60 天。王秀莲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336872.2 元。
办案经过
本案由徐闻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开开庭审理,康顺物业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王秀莲提交了身份证、劳务合同书、打卡记录、伤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劳务关系、受伤事实、伤情程度及各项损失。物业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状及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王秀莲此前曾就该案起诉,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王秀莲不服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才得以重新立案审理。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先核定王秀莲的合理损失共计 319479.2 元,包含医疗费 26713.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700 元、营养费 1000 元、护理费 11310 元、误工费 24000 元、残疾赔偿金 236148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4000 元、交通费 510 元、司法鉴定费 4098 元。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可靠的劳动工具,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王秀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工具状态,存在一定过失。结合司法鉴定中损伤参与度 50% 的结论,法院酌情判定物业公司对王秀莲的合理损失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康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王秀莲各项经济损失 223635.44 元;驳回王秀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353 元,由王秀莲负担 2136 元,物业公司负担 4217 元。若物业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秀莲与物业公司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