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国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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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尾款拒不支付,法院判令违约方限期付清 60 万及利息

发布者:唐国斌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30日 140人看过 举报

2026-03-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郑某(原告)、郑小某(第三人,系郑某亲属)与陈某(被告)就甲建材公司的转让事宜达成约定,2023 年 3 月 27 日三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郑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郑小某将持有的公司 80% 股权转让给陈某;郑某原对公司的 130 万余元投资款折算为 60 万元转让款,由陈某在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期间分期支付给郑某,若陈某无法支付该款项,需以公司原有洗沙设备、板房等作价抵偿,且转让后的公司债务与郑某、郑小某无关。

协议签订后,郑某、郑小某按约配合完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陈某正式接手公司经营,但直至 2025 年 8 月,陈某始终未向郑某支付任何转让款,且甲建材公司已停产,相关设备去向不明。郑某多次索要款项无果后,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 60 万元转让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逾期利息,同时由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陈某提出三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郑某并非公司股东,索要转让款不合理;二是主张该 60 万元属于公司外债,应由已亏损停业的公司偿还,而非自己;三是称协议约定无法付款可以设备抵偿,且公司设备已由第三人郑小某拆走,郑某主张不知情不符合逻辑。第三人郑小某则表示,自己仅是替郑某代持公司股份,系名义股东,未参与经营决策,仅按郑某要求办理了股权变更,案涉协议与其无关。

办案经过

2025 年 8 月 4 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到庭应诉,第三人郑小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法全面、客观审查核实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有效证据,确认了案涉《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郑某、郑小某已按约履行变更登记义务,陈某未支付转让款的事实,同时查明 2025 年 8 月 4 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 3%。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三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郑某、郑小某已按约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陈某接手公司后未支付转让款,也未以设备抵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陈某的抗辩理由,法院逐一驳回:一是案涉转让实质是陈某受让公司股东权益,根据协议约定及逻辑,付款主体应为陈某而非公司;二是陈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设备由郑小某拆走,即便属实,也应由陈某或公司另行向郑小某主张权利,不能将该行为后果归责于郑某。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1.限被告陈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支付投资转让款 6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 2025 8 4 日起按年利率 3%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若陈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 4900 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原告郑某可申请法院退还已预交的受理费,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受理费,逾期不交将强制执行。

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国斌律师,湘潭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和素养以及企业行政人事管理经验,现为广东小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小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820********7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小满律师事务所
1440820********7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