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强(化名),男,35 岁被告:启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王强入职启某公司,担任市场推广专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 8000 元,每月 15 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作期间,王强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启航公司以 “试用期后统一签订” 为由拖延。2025 年 1 月,启航公司因业务调整裁员,口头通知王强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王强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启航公司支付王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72000 元。启航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强向法院提交了核心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启航公司每月固定向其转账 8000 元)、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打卡截图、公司发放的工作证照片,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
启航公司辩称,王强属于 “兼职人员”,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承办法官围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 展开审理,重点核查了王强的工作内容、考勤管理、薪酬发放规律等关键事实。经查,王强需遵守启航公司的上下班制度,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其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并非启航公司主张的劳务关系。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启航公司与王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启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启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72000 元。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