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冯某与张某系民间借贷往来双方,二人自 2013 年起发生频繁的借贷交易,期间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在 2%-2.5% 之间,截至 2020 年,双方的借贷交易达上千笔之多,最后一笔借款发生在 2020 年 11 月 9 日。
2020 年 12 月 4 日,双方就此前的借贷往来进行结算并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中确认经协商变更后欠款金额为 100 万元,扣除张某已归还的 25 万元,剩余 75 万元欠款由张某在三年内逐步还清,且还款期间及之后无需支付除欠款外的其他费用。但该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并未按约定清偿 75 万元欠款,冯某遂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 75 万元。
张某对此辩称,《还款协议书》记载的欠款数额与实际不符,其自行统计的银行流水显示,截至起诉时实际仅欠冯某583927 元,且双方并非所有借款都约定固定利息,同时主张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其又向冯某还款 13 万元,该笔款项应予以抵扣。此外,张某认为一审法院径直以还款协议书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一审由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冯某诉请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 75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张正则以欠款数额不实、利息约定不成立等理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还款协议书》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可作为认定双方债权债务的合法依据;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偿还本息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亦无证据证明冯某系职业放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冯某返还借款本金 75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负担。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向冯某返还借款本金 583927 元。二审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张某提交银行明细拟证明签协议后还款 13 万元,冯某则提交借据拟证明张某的对账记录不完整,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属逾期举证,且与本案实体处理无重要影响,不予采纳。同时,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庭审中张某曾确认签订协议后还款 25 万元、尚欠 75 万元,且二审中双方均表示无法记清出借总金额,也无法区分每笔借款数额、具体利息及对应还款款项。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某返还借款本金 75 万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650 元由张某负担。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某无法提供全部借还款记录及每笔借款的具体利息,无法让法院核算本息抵扣情况,亦未举证证明结算前偿还的本息超出法律保护范围,一审法院以《还款协议书》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张某在一审庭审中已自认签订协议后还款 25 万元、尚欠 75 万元,其主张的签协议后还款 13 万元应包含在该 25 万元内,冯某的相关主张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621.46 元(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