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在湛江经营水产生意,案外人钟志自 2021 年起多次向陈某采购虾等水产品,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022 年 10 月,经陈某与钟志对账,确认钟志尚欠陈某水产货款 597389 元。此后被告杨某向陈某支付了 6 万元货款,陈某确认剩余欠款 537389 元。2022 年 12 月 15 日,杨某通过微信向陈某作出还款承诺,确认尚欠货款 47 万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2023 年 1 月 1 日 - 10 日先付 12 万元,剩余款项从 2023 年 4 月初开始每月支付 5 万元以上,7 月底前付清。
但杨某仅在 2023 年 1 月 12 日、4 月 30 日分别支付 10 万元、3 万元,合计 13 万元,剩余 34 万元货款未按约定支付。陈某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 342223 元货款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杨某庭后辩称自己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只是代钟志支付货款,案涉买卖关系的双方是陈某与钟志,同时申请追加钟志为本案共同被告。
办案经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6 日对该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某提交了双方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汇款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杨某作出还款承诺、拖欠货款及陈某多次催收的事实。被告杨某虽未到庭,但庭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试图证明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陈某与钟志,其仅为代付货款。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合法真实、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钟志与陈某之间虽无书面购销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货款结算合法有效。杨某向陈某作出明确的分期还款计划,且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原告陈某未明确拒绝,故有权要求杨某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杨某申请追加钟志为共同被告的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
1.限被告杨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货款 34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34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6 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杨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杨某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由法院予以退还,杨某未按期交纳受理费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