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受王某(另案处理)指使,不仅带领王某招揽的 “水客” 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其本人也以 “水客” 身份为王某套购相关免税品。王某会提前告知赵某及 “水客” 需购买免税品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并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付货款,再由赵某或 “水客” 向免税店付款,付款购物时会预留赵某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
购物完成后,赵某带领非海南籍 “水客” 以提货离岛的方式将免税品交给王某,也会由海南免税店按指定地址将免税品快递寄出,“水客” 的报酬由王某支付,每人每次 300 元至 350 元。经统计,赵某预留的两个手机号码关联的套代购免税品货值超 203 万元,偷逃应缴税额约 45.84 万元。
二、办案经过
赵某因本案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4 年 4 月 29 日被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取保候审。2024 年,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6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指控赵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套代购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责。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还表示愿意将 5000 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抵缴罚金。
赵某的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认为赵某主观恶性小、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未从中获利、无犯罪前科且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对赵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该局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评估意见,认定赵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赵某已向法院预缴罚金 2.5 万元。
三、审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认为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套购走私免税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考虑到,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听从雇主安排实施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且预缴罚金、自愿以保证金抵缴罚金,悔罪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果,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3 万元。赵某的 5000 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及预缴的 2.5 万元罚金,直接抵扣本次判决的罚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同时,法院告知赵某,若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