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 年 4 月,江某保告知张某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某某铭城” 工程项目需要建筑工人,双方随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张某峰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签订合同当日,江某保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峰借款 60 万元,张某峰按要求将款项转至江某保女婿王某威的银行账户,江某保出具借据确认。
合同签订后,张某峰按江某保安排完成了合同外前期施工工作,但案涉工程始终未能正式开工,张某峰为此垫付了在场工人的工资及其他开支。2023 年 8 月,江某保出具承诺书,确认含 60 万元借款在内,张某峰为工地支出的人工生活费、开支费等合计 94 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全额退还,还约定了逾期利息,同时确认原合同终止。
后江某保又以广东某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张某峰、林某森代表的四川某诚建筑公司重新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张某峰实际挂靠在四川某诚建筑公司参与此事,不料该合同仍未实际履行,张某峰依旧无法进场施工。2024 年 8 月,江某保与张某峰签订《阳江汇金铭城退场协议书》,明确江某保需向张某峰退还垫付的借款、工资等合计 149 万元,约定了付款时间和逾期利息,还确认此前承诺作废,以该协议为准。
2025 年初,张某峰依据 60 万元借据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江某保偿还该 60 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因江某保未按退场协议支付剩余款项,张某峰遂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保支付剩余 89 万元及利息,阳东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四川某诚建筑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办案经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对该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被告江某保、第三人四川某诚建筑公司送达传票,二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核实了案涉多份合同、借据、承诺书、退场协议书的真实性,确认了张某峰转账借款、垫付工人工资的事实,同时调取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就 60 万元借款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以及阳东区人民法院此前就四川某诚建筑公司与广东某某建筑公司工程分包纠纷作出的判决。2025 年 12 月 8 日,法院还对林某森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林某森确认其与张某峰挂靠在四川某诚建筑公司参与案涉工程,退场协议中的 149 万元均为张某峰投资,同意由张某峰单独向江某保主张该款项权利。
上述合同、凭证、生效判决、调查笔录等均被法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
审判结果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张某峰与江某保签订的《阳江汇金铭城退场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江某保未按退场协议约定向张某峰支付 149 万元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张某峰已通过另案诉讼主张并获支持 60 万元借款及利息,故江某保还应向张某峰支付剩余 89 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峰要求江某保以 89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3.4% 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求,理据充足。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1.江某保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峰返还款项 89 万元及利息(以 89 万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3.4% 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若江某保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926 元,由江某保负担。
同时,法院告知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上诉状。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