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在广东某江,当地某杨氏宗族筹建宗祠装修装饰工程,王某等 19 人作为宗族各村代表,与承包人李某就该宗祠装修工程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李某包工包料带资施工,工程总价 191 万元,工期从 2022 年 6 月至 11 月。该宗祠由某桂两省 34 个杨氏村庄村民集资及社会捐款筹建,王某等 19 人负责工程筹办事宜。
合同履行中,王某等 19 人仅向李某支付工程款 26 万元,后双方因工程质量、沟通矛盾等问题导致工程停工。李某认为王某等 19 人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该 19 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165 万元、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且 19 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而王某等 19 人则辩称,其仅是宗族代表,并非合同相对方,且李某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
李某向某江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审理该案,案件审理中围绕主体资格、合同效力、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四大核心问题展开,且双方均申请了司法鉴定:
1.造价鉴定:李某申请对已完成工程量造价鉴定,正弘工程咨询公司出具鉴定意见,给出两个含税造价结果 —— 不含龙脊和斜脊主材价为 1440940.83 元,包含则为 1608873.83 元。因李某无法举证龙脊主材由其提供,而被告方提供了相关材料凭证,法院采信不含主材价的鉴定结果。
2.质量鉴定:王某等 19 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稳固工程鉴定公司出具报告,认定案涉工程龙脊高度不达标、神台存在严重裂缝及外观缺陷、罗马柱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
3.修复鉴定:法院向被告方释明后,其申请对质量问题部分做修复方案和费用鉴定,但经法院多次催促,仍逾期未缴纳鉴定费用,法院按撤回鉴定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氏宗族并非独立民事主体,王某等 19 人在合同上签字,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宗祠装修工程未超两层,无明确法规要求施工资质,合同合法有效;扣除已支付的 26 万元,被告方尚欠李某工程款 1180940.83 元;工程质量问题因被告方撤回鉴定,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一审判决王某等 19 人向李某支付工程款 1180940.83 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确定了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的分担比例。
二审阶段
一审判决后,王某等 18 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原审被告 1 人未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合同相对方是杨氏宗族,自身主体不适格;二是主张《工程合同》系李某伪造,且李某无施工资质,合同应属无效,无需支付工程款;三是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从工程款中扣减不合格部分费用,其中一名上诉人还辩称自己仅是合同见证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上诉人方部分代表、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未上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审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1.主体适格:杨氏宗族未登记注册,无独立财产,并非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王某等 18 名上诉人作为在施工合同发包人处签字的主体,是本案适格被告。
2.合同无效但仍需支付工程款:李某作为自然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案涉《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但李某的劳务和材料已物化到工程中,客观无法返还,仍需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款。
3.质量问题不作扣减:上诉人方未能举证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且原审中撤回了相关鉴定,该部分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未在工程款中扣减并无不当。
4.见证人抗辩不成立:辩称系合同见证人的上诉人,实际参与了工程筹建会议并在合同上签字,结合其参与工程建设的程度,应认定为合同相对方,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5.法律适用瑕疵不影响实体判决: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瑕疵,但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28.47 元由 18 名上诉人共同承担,其中一名上诉人已预缴的超出部分费用,由法院予以退回。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王某等 19 人需按一审判决,在指定期限内向李某支付工程款 1180940.83 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