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卢先生于 2008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23 年,二人经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一双子女均由卢先生直接抚养,陈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至子女成年。
离婚后,子女起初随卢先生生活,2024 年 5 月起便一直跟随陈女士共同生活。陈女士认为,卢先生在抚养子女期间,存在宣泄负面情绪、语言训斥子女等行为,甚至将子女赶出家门,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遂于 2024 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子女抚养权变更为由自己抚养,要求卢先生每月支付两名子女生活费各 1000 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 50%,同时由卢先生承担本案诉讼费。
卢先生对此进行抗辩,称离婚调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女士曾未按时支付抚养费,自己不存在虐待、赶出子女的行为,反而陈女士存在挑拨子女关系的情况,自己一直重视子女教育并能提供良好的抚养条件。经查,陈女士自述月收入 2 万至 3 万元,卢先生自述月收入约 1.1 万元,涉案子女分别年满 16 周岁、13 周岁。
办案经过
2024 年 11 月 5 日,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陈女士及其委托的广东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陈女士提交了身份证、离婚民事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图等多项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卢先生亦提交了工作证明、抚养费执行材料、社保参保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抗辩。法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审查。同时,法院依法征求了涉案两名子女的意见,二人均明确表示自 2024 年 5 月起便与陈女士共同生活,今后也愿意继续跟随陈女士生活。
审判结果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是否存在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卢先生在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将对前妻的不满情绪宣泄在子女身上,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困扰;而两名子女均已满八周岁,能清晰表达自身意愿,且均明确愿随陈女士生活,陈女士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结合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意愿等情况,法院对陈女士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法院酌定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卢先生按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 28 日前向陈女士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陈女士要求卢先生另行承担 50% 教育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陈女士承担。
法院同时明确,若卢先生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法院强调,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应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共同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唐国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