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你必须了解的举证规则
很多当事人还保留旧认知,以为医疗损害官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全部由医院自证清白。《民法典》实施之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规则已经发生变化,需要理清。
现行规则: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需要举证三件基础事实: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发生人身损害;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简单讲,患者要初步举证证明医院有问题。
只有满足《民法典》1222 条推定过错情形(篡改隐匿病历等),才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医院证明自己无责。除此之外,都需要患方提交证据,一般依靠医疗损害鉴定来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
实务中,患者可以提交病历、检查报告、录音等证据。如果患者仅陈述治疗效果不好,没有病历、鉴定等客观证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赔偿请求。所以固定证据是维权第一步,不要等到起诉之后再收集材料。
很多当事人自行起诉,没有做好证据准备,最后鉴定无法支持主张,承担败诉后果。医疗纠纷举证门槛高,专业性强,普通当事人很难独立完成全部举证工作。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邢鹏律师建议: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前,提前梳理全部证据清单,评估现有材料能不能初步证明诊疗过错。举证存在短板的,不要仓促立案,优先补齐证据再考虑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