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病历篡改、隐匿,可推定医院过错
《民法典》第 1222 条,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患者非常关键的法条。医疗机构存在隐匿、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很多患方当事人把这条当成维权利器,但适用条件有严格边界。
首先,并不是病历存在笔误就等同于篡改。病历书写笔误、修改符合规范,属于正常修正,不能直接推定过错。法律意义上的篡改,一般是纠纷发生后,人为改动关键诊疗记录,修改用药、抢救时间、病情描述等核心内容,改变原本诊疗事实。
如果怀疑病历不真实,患者可以在诉讼中申请病历真实性鉴定。法官会对比封存病历、电子病历后台日志、检查影像、收费记录等综合判断。一旦法院认定病历伪造篡改,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需要举证证明自身诊疗行为和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需要提醒,想要适用该条款,前提是及时封存病历。纠纷发生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要求封存纸质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有操作日志,后台修改痕迹可以核查,是判断病历真实性重要依据。如果拖延很久才封存,医院容易主张病历已经正常归档,增加举证难度。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邢鹏律师建议: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维权初期,优先完成病历封存。发现病历存在矛盾、改动痕迹,不要自行主观定性,交由律师结合全部材料,在诉讼中通过法定程序主张病历真实性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