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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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案件一审,胜诉

发布者:包璐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6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弟

  被告:黄x庆

  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陆x弟、黄x庆、夏x芳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审理的需要,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并于2022年7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璐,被告陆x弟、黄x庆、夏x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8,785.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18,785.0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陆x弟为上海A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的一人股东,该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注销,三被告为AA公司清算组成员,陆x弟为清算组负责人。原告与AA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暂定为270万元,工程量如有变动,经双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最终数量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量及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货物供应及安装工作,但AA公司仍有部分款项尚未支付,AA公司应付款金额为3,318,785.09元,AA公司实际已经支付220万元,剩余1,118,785.09元至今尚未支付。三被告作为AA公司清算组成员,在AA公司解散清算期间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通知义务,导致原告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来院。

  被告陆x弟、黄x庆、夏x芳辩称,原告与AA公司确实存在合同关系。AA公司注销前被告陆x弟是AA公司的一人股东,三被告在AA公司注销时确实是清算组成员。AA公司在清算期间,并未通知原告,也没有在报纸上进行过债权申报的公告。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不予确认,因为原告与AA公司并未进行过结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x弟、黄x庆、夏x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38.23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8,237.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包璐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有着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成功办理过债权债务纠纷、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