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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股权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者:包璐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厦门市xx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x强

  被申请人:黄x兰

  第三人:福建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市xx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杨x强、黄x兰,第三人福建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强、黄x兰及第三人B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x强、黄x兰在未出资本息(杨x强的的未出资本金为2700万元、黄x兰的未出资本金为300万元,利息均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LPR标准计算,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对(2019)闽020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包括货款、市场费用、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杨x强和黄x兰承担。

  事实及理由:A公司与B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闽020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判决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A公司货款2224285元及市场费用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344285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B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能执行到财产,并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闽0203执9088号之一的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B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无力清偿案涉债务,且有多笔债务被强制执行。

  判决如下:一、杨x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27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27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到实际出资之日或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范围内对(2019)闽020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福建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厦门市xx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黄x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的3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到实际出资之日或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范围内对(2019)闽020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福建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厦门市xx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厦门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包璐律师,电话:18717715089。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有着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