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包璐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xx
被告:齐x青
原告上海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上海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B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注销,原告A公司追加齐x青为本案被告。后,本案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名月、包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xx、齐x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章xx、齐x青向原告清偿债务,包括未支付的租赁金和设备买断费,共计1,613,7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应付之日起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租赁金1,277,000元、买断费336,7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章xx为B公司一人股东,B公司注销于2021年11月9日注销,被告章xx、齐x青为公司清算组成员,章xx为清算组负责人。2017年10月25日,被告B公司与原告签订《LED显示屏租赁合同》,编号为01170426。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委托原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N4、E7馆投资安装LED显示屏,后双方又书面签订若干《补充协议》将设备每月租金由195,500元变更为192,500元,租期最后一个月租赁费变更为144,500元,被告B公司应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次月月租。合同到期后,被告B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设备买断费336,750元。但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止,原告仍未收到被告B公司2020年11月到2021年5月的租赁费用以及设备买断费。另,根据双方签订的《LED显示屏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B公司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月度设备租金,逾期每日需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金额为103,670元。此外,原告调查了被告B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公示信息及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得知被告章xx为被告B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告章xx作为被告B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如若不能,则需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xx、齐x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77,000元;
二、被告章xx、齐x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xx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上,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上海xx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