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包璐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5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福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照,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璐,上海申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B市xx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福建B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璐,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661981.4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118186.67元[以661981.4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以上本息共计780168.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签订《顶管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书》(合同编号:20160101),工程名称:闽侯县荆溪十六浦等河道截污及进厂污水主干管工程(泵站前管道部分),工程地点:闽侯县洪甘路,B公司委托A公司完成工井施工及DN1000顶管施工分包工作。工程单价:顶管施工费650元/米,工井施工费230元/立方米,水泥管660元/米。合同第三条价款支付与结算第2款约定,每月1日至3日双方对乙方上一个月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对账确认,并在5日前付给乙方施工总款的90%,余10%的款项在乙方最后一段顶管顶通后7天内付清。
判决如下:
一、福建B市xx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6580.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6580.33元为基数,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二、驳回福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