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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以及真假章的认定问题

发布者:包璐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6日 2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法院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抵扣作为了判断买卖合同的是否真实存在的因素,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关于真假章的问题法院也予以审查。实践中法人印X的使用和管理很不规范,有些法人存在两枚甚至多枚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签订合同,产生纠纷后法人往往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进行抗辩,此类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认定效力的主要依据是认“人”,而不是认章

审查重点应是签约人盖章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而不是将审理重点放在公章的真伪问题上,迷失裁判方向。如果人是有代理权的,那么即使章是假的,合同也应当对公司产生效力。合同上加盖公章的意义在于,该自然人系以法人名义作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否对法人发生效力,取决于该自然人是否有代理权或代表权,所以只要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的人,即使合同上加盖的是假章,那么该行为仍应被认为是公司行为。



举证责任的分配

公司主张印X为伪造的,需要公司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比如,行为人未经公司同意刻制使用,公章系盗用等。



合同上所加盖的印X是伪造的印X,而非备案的公章,在司法判例中,加盖假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予以补正?


1、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曾经使用该公章从事过其他民事行为,即使合同加盖的章非备案的公章,也不能否认公章的效力。【相关案例:(2013)苏商终字第0232号】


2、虽然合同签章为假章,但合同具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确认,则合同成立。


另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加盖公章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未成立。如果该合同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即使未在该合同上盖章,合同亦成立。因为盖章的效力本质在于盖章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应认定为是公司行为。

包璐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有着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成功办理过债权债务纠纷、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