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海珍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6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在工地干活时相识,2020年7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被告转账50000元,被告当日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通过微信拍照发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罗XX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借款二个月内还清,借款日期:2020.7.17-2020.9.17,借款人:马XX,2020.7.17。”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照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照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理应及时清付,被告拖延不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之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XX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