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赌博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而非为了消遣、娱乐。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指(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三、量刑
1.一般量刑区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从重处罚:(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3.不予处罚情形: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