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一)≥18周岁的成年人。
(二)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特点: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能做,部分需代理/追认)
(一)8–18周岁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9条)。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民法典》第22条)。
特点:可独立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方可生效。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独立做)
(一)<8周岁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0条)。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含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1条)。
特点: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一)一般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
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规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特定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对特定犯罪陈动感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或过失犯罪;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注: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