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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发布者:李净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057人看过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定罪量刑基础)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法发〔2021〕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07-01施行)

3.法〔2013〕1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法发〔2010〕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身体组织完整、器官功能正常),不包括自己。

2.客观要件

行为非法性: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医生合法手术、竞技合理冲撞等。

行为方式:作为(殴打、持械、投毒等)、不作为(如监护人放任伤害)。

危害结果:需达到轻伤及以上(轻微伤通常仅治安处罚)。

因果关系:伤害行为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责任年龄例外:

14–16周岁:仅对重伤、死亡结果负刑责。

12–14周岁:致人死亡/特别残忍致重伤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负刑责。

4.主观要件

必须是故意(直接/间接):明知行为会致伤,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三、量刑规则(法发〔2021〕21号)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死刑适用(法发〔2010〕9号)

1.相对于故意杀人犯罪而言,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适用死刑应当比故意杀人犯罪更加慎重,标准更加严格。只有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才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2.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有所区别;将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与手段、情节一般的有所区别;将预谋犯罪与激情犯罪有所区别,等等。

3.对于下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如果没有从轻情节,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中故意伤害他人的首要分子;起组织、策划作用或者为主实施伤害行为罪行最严重的主犯;聚众“打砸抢”伤害致人死亡的首要分子;动机卑劣而预谋伤害致人死亡的,等等。

4.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引发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犯罪手段、情节一般的;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救治被害人,或者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作案时刚满18周岁或已满70周岁以上,且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其他经综合考虑所有量刑情节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等等。

5.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时应当更加严格把握,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就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要根据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严重残疾”的程度等情况,慎重决定。

6.故意伤害案件中“严重残疾”的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即“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为“严重残疾”。

7.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致特别严重残疾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那些使用硫酸等化学物质严重毁容,或者采取砍掉手脚等极其残忍手段致使被害人承受极度肉体、精神痛苦的,虽未达到特别严重残疾的程度,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四级以上严重残疾程度的,也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五、特殊情形

1.民间纠纷中轻微推搡、拉扯、无意致伤,无伤害故意、手段节制、未攻击要害,一般不认定故意伤害。

2.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主观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结合工具、部位、力度、事后行为综合判断。

3.特殊情形定罪

(1)非法摘取/强迫捐献器官: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刑法》第234条之一);

(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3)明知患艾滋病故意传播:致他人感染,认定为“重伤”,定故意伤害罪(3–10年);致死的,适用10年以上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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