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为索取债务(含合法/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前两款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核心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人身自由权。
2.客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3.主体:一般主体(16周岁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
4.主观:故意。
三、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3次以上(每次≥4小时,或累计≥12小时)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四、量刑
一般情节: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殴打、侮辱从重);
致人重伤:3—10年有期;
致人死亡:10年以上有期;
暴力致伤残/死亡: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