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人工授精相关法律规定、指导案例及司法实践,提炼此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一、人工授精子女婚生身份认定规则
1.直接认定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书面或口头合意)实施人工授精(含夫精、供精)所生子女,直接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不受血缘关系限制。
2.合意推定情形:无明确书面同意文件,但存在以下事实的,可推定双方达成合意:(1)男方陪同女方就诊、在手术志愿书等诊疗文件上签字;(2)子女出生后,男方配合办理户籍登记、长期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且无明确异议。
3.事后反悔限制:男方在女方受孕或子女出生后反悔,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婚生身份认定不受影响。
二、人工授精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
1.异议方举证义务:主张女方“擅自实施人工授精”的一方(多为男方),需就“未同意”承担举证责任;仅以无书面同意文件、医院未留存病历为由提出异议,无其他相反证据佐证的,不予采信。
2.主张方举证路径:女方主张手术已获同意的,可通过男方签字的诊疗文件、陪同就诊记录、子女出生后的抚养事实、家庭沟通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举证链,佐证合意成立。
三、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的认定标准
1.支持要件:以“擅自人工授精”“侵害生育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需同时满足:(1)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未经同意擅自受孕;(2)女方存在与他人同居、使用非约定精子等过错行为。
2.不予支持情形:仅因无直接血缘关系、病历缺失等,无证据证明女方存在过错的,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优先保护子女身份稳定性及家庭关系公示效力。
四、相关医疗证据的审查规则
1.?核心证据效力:医院留存的手术同意书、诊疗记录、知情同意书等是认定合意的直接核心证据;供精人工授精案件中,精子库资质证明、供精审批文件可辅助证明诊疗合规性。
2.?病历缺失处理: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或医院因客观原因(如搬迁、管理规定无留存义务)无法提供的,不必然认定医疗机构担责,也不否定诊疗事实,需结合双方陈述及间接证据综合判断。
3.?过错推定适用:仅当医院存在隐匿、篡改病历等主观过错时,可能触发过错推定责任;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病历的,不适用过错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