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定义:2N赔偿是《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指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2×经济补偿金(N)”的赔偿(N=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满6个月按1年算,不满6个月按0.5年算)。其本质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条件、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追责,以下结合具体情形与法律依据展开说明:
一、无合法理由单方辞退(实体违法)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末位淘汰”等为由辞退劳动者,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或辞退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
法律依据与关键认定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若劳动者不存在该条所列情形,或用人单位无法完成举证,即属无合法理由辞退:
1.主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需举证已明确录用条件(如岗位说明书、录用通知书)、建立合法考核流程,且能出具劳动者不合格的具体结论。
2.主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举证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告知(如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签收记录),且“违纪行为”达到制度约定的“严重”标准,无模糊表述;
3.主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致重大损害”:需举证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重大损害”有明确量化标准(如单位制度、行业规范);
4.主张“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工作”:需举证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已书面提出异议但劳动者拒不改正;
5.“末位淘汰”“绩效不达标”本身不构成合法辞退理由:需先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按第40条规定解除(且需支付N+1),直接辞退属违法。
二、辞退程序严重违法(程序违法)
用人单位虽可能具备一定辞退理由,但未履行法定程序,仍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若程序瑕疵伴随实体违法,优先适用2N赔偿。
法律依据与关键情形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合法解除的程序性要求),以下程序违法情形可主张2N:
1.符合第40条情形(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且未支付“代通知金(N+1中的+1)”:直接辞退属违法,需支付2N(而非N+1);
2.符合第41条情形(经济性裁员),但未履行以下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或裁减方案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裁员时未优先留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长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家庭唯一就业人员),或裁减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未通知被裁减人员且未优先录用。
三、特殊保护期内违法辞退(禁止性情形)
劳动者处于法定特殊保护期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绝对违法,需支付2N赔偿(无例外情形)。
法律依据与保护期范围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工伤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不得解除);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按工作年限确定,如实际工作10年以下、本单位5年以下为3个月);
4.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直至哺乳期结束,不受劳动合同到期影响);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双重工龄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疑似职业病患者)。
四、变相逼迫辞职(被迫解除转化为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行为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2N赔偿(本质是用人单位以行为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与典型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可认定为“违法解除”,主张2N: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如恶意调岗至危险岗位、降薪降职、安排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的工作内容);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拖欠工资、克扣奖金、无故降低薪酬标准);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未缴、断缴、不足额缴纳,且持续一定期限);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规定“加班无加班费”“试用期无工资”);
5.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6.其他变相逼迫行为:停岗停薪、职场冷暴力(如孤立、刁难、无正当理由罚款)、取消工作权限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等。
五、试用期违法辞退(专属情形)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未满足法定条件的,属违法解除,需支付2N赔偿(试用期并非“任意辞退期”)。
法律依据与关键认定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试用期辞退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否则违法:
1.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需明确、具体(如岗位技能要求、业绩指标),且已在入职时告知劳动者(如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附件);
2.用人单位已提供有效考核证据:如试用期考核记录、工作成果评估、不合格事项说明,且考核程序合法;
无明确录用条件说明、无考核证据、以“试用期表现不佳”模糊表述辞退,或试用期内辞退处于特殊保护期的劳动者(如孕期、医疗期),均属违法,需支付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