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一)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二、法律意义上的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具体范围:
(一)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三、工资排除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五)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综上,法律上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涵盖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但不包括福利性支出和非劳动报酬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