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目前有以下四种形式可以实现孙子女继承爷爷遗产:
一、代位继承
(一)法律规定
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要求
1.前提:爷爷的子女也就是爷爷的儿子、女儿先于爷爷去世;
2.孙子女可以继承自己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
二、转继承
(一)法律规定
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要求
1.前提:孙子女的父母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
2.父母本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继承,即由爷爷的孙子女继承。
3.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转继承人不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三、遗嘱遗赠
(一)法律规定
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二)要求:爷爷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四、其他方式
(一)法律规定
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要求:之前孙子女依靠爷爷主要抚养,或者孙子女对爷爷扶养较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