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
(一)定义: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二)要求:
1.自书遗嘱全文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
2.立遗嘱人亲笔签名,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
3.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逐页签字确认。
4.注明立遗嘱的日期。
5.无需见证人。
二、代书遗嘱
(一)定义: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
(二)要求:
1.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1人代笔。
2.遗嘱人、代书人、所有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有效遗嘱代书人、见证人需符合条件
1.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
3.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排除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
4.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
三、打印遗嘱
(一)定义:必须首先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要求:
1.2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
2.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一)定义: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形式。
(二)要求:
1.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2.全程清晰、无中断。
3.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年月日盖封。
(三)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口头遗嘱
(一)定义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设立的遗嘱。
(二)要求:
1.危急情况设立:须在疾病或战争等随时有生命危险且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设立。
2.口头遗嘱需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能用书面或录音立遗嘱的,先前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
(一)定义: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
(二)要求:
1.到公证处申请,由公证员办理
2.效力与其他遗嘱平等,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3.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