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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未领养老金,到龄仍受劳动法保护

发布者:李净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88人看过

核心看两点:一是双方是否仍为劳动关系;二是辞退是否合法。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关系

1.《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3.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一)第32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补偿/赔偿标准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实务处理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养老金)

结论:双方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转为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直接终止

结论: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因公司原因无法领养老金,可能起诉公司要求补缴或赔偿损失。

2.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解除”

结论:双方仍为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N)。

3.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结论:双方仍为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N)。

因此,该类案件的处理需要首先确认劳动者是否已办理退休、开始领养老金,同时看辞退理由,兼顾查社保,综合考虑选择正确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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