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具体范围
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三、注意事项
1.配偶、子女、父母三者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继承,不分先后,份额一般均等。
2.这里的配偶,必须是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有结婚证)。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是否再婚无关,均不影响其继承权。
4.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