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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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者:李净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7日|分类:合同范本 |135人看过

甲方(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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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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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承租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____省(市)____区(县)__路____号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居住/办公/商业】,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砖木】。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下列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      ,产权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合法授权出租人】,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无争议的出租权利,并保证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且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出租条件。若因甲方违反本款保证,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或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居住/办公/商业】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居住和使用条件。房屋租赁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6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押金及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该房屋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保持不变/按以下方式调整:____________】。

4.2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每季度首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押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押金用于担保合同履行及房屋、设施损坏的赔偿。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押金除用于抵扣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房屋返还且双方完成费用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甲方对押金任何项目的扣除,必须提供明确的费用凭证、维修票据或经乙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证明,否则不得扣除。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返还押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押金总额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4 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网络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应于房屋交付当日对水、电、燃气等计量表具的读数进行共同抄录并签字确认。前述计量表具抄录之日前的所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按时缴纳上述费用,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缴纳或过户而产生的滞纳金等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5.1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物品交接清单》)处于安全和正常可使用状态,并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居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及第七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5.2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及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开始维修,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5.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6.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的【3】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6.2 乙方返还该房屋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双方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品及水电燃气读数等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按本合同第4.3条约定退还押金。

第七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7.1 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及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未通知乙方或有其他妨害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进行交换。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期限。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

(2)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8.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5】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关于居住安全的要求,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

(3)甲方未尽维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4)因甲方权属瑕疵或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及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致使乙方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5)甲方干扰乙方正常、安宁居住,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在非约定时间频繁带人看房等,经乙方书面提出后仍未改正的。

8.4 乙方因工作调动、家庭变故等非主观恶意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结清实际居住期间的费用,并按【不超过】月租金【10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能覆盖甲方寻找新承租人的合理成本及空置损失,若甲方实际损失低于该金额,乙方有权请求予以减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押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2 因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9.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4 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租金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5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第八条或本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甲方保证并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如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本合同无效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10.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往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记录及快递)送达对方。以下地址为双方送达通知的法定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通知进入对方系统或签收即视为送达。

甲方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物品交接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物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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