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核心,是依法认定损失范围、划分赔付责任,财产损失法定认定标准与保险和侵权责任边界为审理重点。本案依相关法律认定案涉各项损失,结合事故责任及保险情况确定赔偿主体与方式,裁判思路为同类纠纷提供典型参考。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7日,被告王xx驾驶其妻名下车辆在宝鸡高新区与原告之父武xx驾驶的原告名下车辆追尾,致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车辆送修,因原告与被告xx财保宝鸡支公司就车辆定全损还是定损维修意见分歧,车辆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鉴定前一直存放未修。王xx驾驶的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损失修复费用进行评估,经宝鸡中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案涉车辆贬值损失46000元、修复费用1596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共计150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武xx因事故产生的损失的认定及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
裁判主旨:
1.支持车辆修复费159600元:该费用属交通事故法定赔偿范围,有专业鉴定意见佐证,依法予以支持;
2.驳回三项诉求:车辆贬值损失非法定赔偿范围,于法无据;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因证据不足、存在瑕疵未获支持;停车费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原主张金额不予认可;
3.酌定停车费1500元:结合车辆停放事实,按30天、50元/天酌定,超出部分因原告扩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按比例划分鉴定费15000元:其中10000元为事故合理支出,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5.明确赔偿责任主体:被告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可在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付,故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补足,王xx个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酌定的1500元停车费作为间接损失,由王xx个人承担。
结语:
本案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展开裁判,严格依据法律界定赔偿范围,对合法有据的直接损失予以支持,驳回无依据、证据不足的损失主张,合理酌定实际存在的相关损失;同时结合事故责任与保险情况,清晰划分保险公司与侵权人的赔付责任,厘清责任边界,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明确司法指引。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