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2月10日,梁某在其子高某甲陪同下,于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当日雨雪过后低温,梁某在必经通道处被山体坠落的巨大冰块砸中头部,当场昏迷,致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及不完全性瘫痪等,累计住院三百余天。后经鉴定,梁某构成多处伤残,且因器质性精神障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高某甲为监护人。梁某方委托焦春艳律师,将某旅游公司及承保公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5.1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某旅游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梁某47.1万余元。某旅游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不服,以梁某免费入园且自身存在过错、护理费计算错误、垫付费用应抵扣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某旅游公司作为景区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梁某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其二,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免赔条款是否生效,其应否在60万元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其三,一审法院认定的二人护理费、长期护理费及行为能力鉴定费用是否合理,某旅游公司主张的垫付费用能否在本案中直接抵扣。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未在事发狭窄步道设置物理隔离及醒目警示标识,对可预见的坠冰风险未采取有效防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医疗费限额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在60万元限额内全额赔付。关于护理费,一审法院结合住院医嘱“留陪两人”及精神伤残鉴定意见,支持二人护理及长期护理费符合实际损失填补原则。某旅游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因未提起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焦春艳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景区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上诉,焦律师精准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边界,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受害人自甘风险”的抗辩。在护理费争议中,焦律师巧妙结合医院“留陪两人”的医嘱与精神伤残鉴定意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两人护理及长期护理费的认定,最大化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庭审表达,确保了二审维持原判,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维权能力。
焦春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