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李某甲诉李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李某甲父母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李某甲由母亲张某乙抚养,李某丙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五百元,直至李某甲就业,并约定违约金5万元。李某甲诉称李某丙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其学习美术开销增大,请求判令李某丙支付2018年至2024年欠付抚养费17.7万余元及违约金5万元,并自2024年5月起每月支付两千五百元至大学毕业。
李某丙辩称,已支付部分抚养费及购买生活用品,并非恶意拖欠。因其腰突骨折、社保断缴、经营店面负债及再婚育子、父母患病等导致经济困难,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一千二百元。同时指出张某乙阻挠探望,不应承担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李某丙欠付抚养费的数额及是否应降低抚养费标准;
2. 李某丙是否应承担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丙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李某甲要求按每月两千五百元支付符合协议约定,但李某丙提交的社保断缴、退工通知等证据证明其收入下降,参照当地平均消费水平,原定标准略高,酌情调整为每月一千五百元,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执行。此前抚养费仍按每月两千五百元计算,并扣减已支付的1.3万余元。抚养费系保障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定之债,不鼓励通过违约金获利,且李某甲权益已通过判决维护,故不支持违约金诉求。
法院判决:李某丙按每月两千五百元标准支付2018年6月至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扣除已付1.3万余元);自判决生效次月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按每月一千五百元标准支付抚养费;驳回李某甲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余元,由李某丙负担一千九百余元,李某甲负担四百余元。
【律师价值】
焦春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高额索赔,焦律师精准制定答辩策略,全面收集当事人伤病、失业、社保断缴及家庭重担等证据,成功证明其经济状况恶化。庭审中,焦律师巧妙将探望权受阻与非恶意违约相结合,有效说服法院下调抚养费标准并免除违约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焦春艳律师